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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儉 |
在宋官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加工石材,影響大壩安全 |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2015年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占。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只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 |
2019年8月2日 |
已清除 |